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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执字第005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潘林弟与吴杰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林弟,吴杰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无执字第00531-2号申请执行人:潘林弟,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吴杰春,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无民初字第9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吴杰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杰春给付申请执行人潘林弟借款人民币20万元和迟延履行金及应承担的诉讼和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吴杰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因被执行人吴杰春提请再审,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潘林弟于2012年10月24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杰春名下住宅房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阮道云审判员  钟庆木审判员  汤劲松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