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古民初字第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李旺与张良、刘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旺,刘海波,张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古民初字第813号原告李旺,男,199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王学军,古冶区林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海波,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唐山市。被告张良,男,199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河北省唐山市。委托代理人张立功,河北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建设北路111号。负责人单维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群,男,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唐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旺与被告张良、刘海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7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37元,由原告李旺负担。审 判 长 牟长青审 判 员 李永顺代理审判员 杜 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