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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玄催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黄维申请公示催告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维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玄催字第49号申请人黄维,男,198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黄维申请银行本票遗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黄维持有的票号为1050327221789733壹张银行本票(出票日期2013年7月9日,申请人黄维,收款人黄维,出票金额2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耿 辉审 判 员  张 健审 判 员  李 青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赵五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