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六裕执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执行人与安徽六安市天虹制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执行人;安徽六安市天虹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六裕执字第00539号 申请人执行人:安庆市红爱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组织机构代码××。 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市天虹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松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二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六安市天虹制衣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75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梁 辉 执行员 周维真 执行员 郑 波 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肖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