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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召忠与李万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召忠,李万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吕召忠,男。被告李万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召忠诉被告李万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召忠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召忠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召忠负担。审判员  周瑞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