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01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吕召忠与李万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召忠,李万才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0187号原告吕召忠,男。被告李万才,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召忠诉被告李万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召忠于2013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召忠撤回起诉。本案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召忠负担。审判员 周瑞环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