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廿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土朝与俞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土朝,俞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廿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吴土朝。被告:俞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土朝诉被告俞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吴土朝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