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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廿商初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吴土朝与俞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土朝,俞云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廿商初字第223号原告:吴土朝。被告:俞云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土朝诉被告俞云忠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吴土朝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朱贤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苏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