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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康明杰、康庆华因与被上诉人萧县腾飞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明杰,康庆华,萧县腾飞纸箱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二终字第0025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康明杰,男,汉族,1974年6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萧县刘套镇李圩行政村李圩自然村**号,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4********。上诉人(一审被告):康庆华,男,汉族,1951年6月25日出生,系康明杰父亲,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51********。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棉妮,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系康庆华之女,现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如意家园32-3-601,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82********。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萧县腾飞纸箱厂。住所地安徽省萧县杜楼镇杜楼村。法定代表人:马淑影,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孙志刚,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谷宝珠,萧县丁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作者。上诉人康明杰、康庆华因与被上诉人萧县腾飞纸箱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的(2013)萧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杰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昊彧、代理审判员张奥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蔡玲担任记录,于2013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康明杰、康庆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棉妮、被上诉人萧县腾飞纸箱厂委托代理人谷宝珠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3)萧民一初字第015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待重审时再予��确定。审 判 长  马 杰审 判 员  吴昊彧代理审判员  张 奥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 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