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莱州执字第53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寇升文与被执行人翟绩瑞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升文,翟绩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536-2号申请执行人寇升文,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翟绩瑞,男,196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3年8月9日作出(2011)莱州执字第536-1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翟绩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夏邱分理处的存款30000元。现因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1)莱州执字第536-1号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翟绩瑞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夏邱分理处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生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