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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兰民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德强与熊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强,熊春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兰民初字第1002号原告李德强,男,1970年8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兰考县。被告熊春旺,男,1970年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李德强诉被告熊春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德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熊春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德强诉称,2010年11月8日,被告熊春旺以收粮食为由,借原告现金2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1分。由于当时原告刚卖一辆公交客车,原、被告又是邻居,就借给被告20万元。后一直向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返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为1%)。被告熊春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8日,被告熊春旺以收粮食为由,借原告李德强现金20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其内容为“今借到李德强人民币20万元整,利息1分。熊春旺。”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熊春旺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提交的被告熊春旺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和保证书各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熊春旺借原告李德强现金20万元,依法应予清偿。对原告李德强要求被告熊春旺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李德强要求被告熊春旺偿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被告之间约定有利息,且该利息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熊春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原告李德强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率为1%,自2010年11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熊春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郭新社陪审员  赵西雷陪审员  李 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范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