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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张玉坤与孟祥学、薛文山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孟祥学,薛文山,张玉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8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孟祥学。委托代理人赵学武,河北道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薛文山,农民。委托代理人王朝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坤,农民。委托代理人许殿英。上诉人孟祥学、薛文山与被上诉人张玉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不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馆陶县人民法院(2012)馆民初字第103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增民审判员  陈建英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