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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5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胡有林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有林,安徽金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558号申请执行人:胡有林,男,1988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执行人:安徽金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洪岁,总经理。胡有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民一终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申请人胡有林与被执行人安徽金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安徽金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金雪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1673.8元(含执行费1310元、利息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林志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