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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王时云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时云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35号罪犯王时云,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黎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8日作出(2005)海南刑初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时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68136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王时云于2006年1月24日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该犯于2008年7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自2008年7月11日起至2028年11月10日止。在减刑为有期徒刑的服刑期间,该犯获减刑二次,减刑二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10日止。于2012年6月21日获减刑一次,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截止至2025年8月10日。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王时云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时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王时云自2012年3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16个月,获得5个综合表扬和2个单相表扬。考��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王时云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人民币68136元,经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8日作出(2006)琼中执字26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时云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时云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蒙国丰审 判 员  唐 平代理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