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吴金娥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娥,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吴金娥。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娥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娥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吴金娥负担。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