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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吴金娥与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娥,张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襄州张湾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吴金娥。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娥与被告张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娥于2013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金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金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吴金娥负担。审判员  程梦娜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洪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