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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起诉申请和被告张某离婚,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