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和民一初字第01015号原告:陈某,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某,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合法传唤,原、被告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陈某起诉申请和被告张某离婚,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恒武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兴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