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靖执字第64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孔维旭与肖文霞关于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维旭,肖文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靖执字第642号申请执行人孔维旭,男,汉族,生于1983年12月16日,住永靖县,无业。被执行人肖文霞,女,汉族,生于1985年5月16日,住永靖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永靖民初字第4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开展执行工作。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肖文霞的部分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电宏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孔维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