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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椒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椒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吴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原告吴某已预付),由原告吴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丹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