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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普执字第35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何惠琴、闵芳与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惠琴,闵芳,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普执字第3580号申请执行人何惠琴,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申请执行人闵芳,女,197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执行人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普劳人仲(2013)办字第2250、2251、2254、2255号裁决书,于2013年10月8日向被执行人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384.3元(含执行费人民币200元)。不足之数,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峰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邱建忠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余伟民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