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辖终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龚闯美与麻统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麻统光,龚闯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辖终字第29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麻统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闯美。上诉人麻统光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46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麻统光上诉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所在地在永嘉县,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本案。本案应由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双方当事人又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的规定,认定出借人所在地义乌市为本案合同的履行地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少华代理审判员 李 敏代理审判员 徐菁婧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 记员 管 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