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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民初字第0622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刘朝来与刘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来,刘广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民初字第06225号原告刘朝来,男,1950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苏利强,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被告刘广江,男,1969年4月6日出生。原告刘朝来与被告刘广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刘朝来要求刘广江不得阻止其在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小耕垡村59号翻建院墙,但刘广江对刘朝来主张的宅基地范围不予认可。刘朝来提交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虽载明了该块宅基地的四至,但该证中记载的该块宅基地的测量图纸却已丢失,其宅基地的具体使用范围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刘朝来应先向相关的行政机关解决其宅基地具体使用范围问题。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朝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元,退还给原告刘朝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福勇人民陪审员  崔向丽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