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缑宁和与姬苗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缑宁和,姬苗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096-1号申请执行人缑宁和,男,1989年4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委托代理人常五峰,男,1968年7月14日生,汉族,教师,住富平县。系申请执行人缑宁和舅父。被执行人姬苗苗,女,1989年4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申请执行人缑宁和与被执行人姬苗苗离婚纠纷一案,(2012)富民初字第022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缑宁和向本院提出申请,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执行,本次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划拨了被执行人姬苗苗在中国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平县车站支行的存款5524.98元,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缑宁和5524.98元,缑宁和向本院缴纳了执行费200元。现申请执行人缑宁和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姬苗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富执字第0009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锋审判员 吴耀胜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京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