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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桐商初字第1142-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徐忠贤与郑惠春、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贤,郑惠春,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桐商初字第1142-2号原告:徐忠贤,委托代理人:赵军良。被告:郑惠春,被告: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兴红。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苏临、刘应梅。原告徐忠贤诉被告郑惠春、杭州宝磊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徐忠贤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忠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忠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2299元,由原告徐忠贤承担(已预交)。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庐 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