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执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苏宝峰与崔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治国,崔争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执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苏治国,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富平县张桥镇苏吴村苏*组。被执行人崔争永,男,1978年3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阎良区新华路街道办事处麻张村。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苏宝峰、崔争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2)富民初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苏宝峰、崔争永未能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崔争永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9732元,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争永向本院交纳19732元及执行费200元,本案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富执字第0013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勇审判员 董有仁审判员 胡 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郝 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