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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14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孙丕学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丕学,王绍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1414-1号申请执行人孙丕学。被执行人王绍义。���请执行人孙丕学与被执行人王绍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经过法院执行,现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3)城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赞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