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09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1309号原告:李某某,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陈某某,女,1978年9月29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农民。本院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范 寿 红代理审判员 栾 俊 华人民陪审员 水 巨 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蔡双亿(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