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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扶民初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与扶沟县锦衣雲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扶沟县锦衣雲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扶民初字第672号原告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凤春,河南省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扶沟县锦衣雲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辉,经理。原告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与被告扶沟县锦衣雲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衣雲裳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吉凤春到庭参加诉讼,锦衣雲裳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投资公司诉称,我公司与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一份,后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变更为锦衣雲裳公司,继续租赁原厂房。至2012年12月1日现锦衣雲裳公司拖欠我公司租金104050元。物业管理费3234元,并应承担违约金5202.5元,经催要未归还。为此诉至法院,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并支欠厂房租金104050元,物业管理费3234元,违约金5202.5元及2012年12月1日起至厂房交还之日止的租金和物业管理费。锦衣雲裳公司缺席,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1月1日,投资公司与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签订厂房租赁协议,投资公司将坐落在中小企业创业园内的10号标准厂房(建筑面积1470平方米)出租给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使用,年租金88200元。2012年5月份,锦衣雲裳公司实际使用该房。在锦衣雲裳公司使用该厂房期间,经投资公司催要,锦衣雲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二辉于2012年11月17日向投资公司出具欠条一份:“今欠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10号厂房租金104050元(截止2012年11月30日),物业管理费3234元(截止2012年11月30日),合计共欠107284元,保证于2012年12月28日前上述款项一次性付清,否则承担法律责任,欠款人扶沟县锦衣雲裳公司,经理刘二辉。”,上述欠款至今未偿付给投资公司。另查明,锦衣雲裳公司在租赁厂房期间已交纳租金2万元。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在租赁期间已交租金45000元,物业管理费3528元。锦衣雲裳公司现已搬出该厂房。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租赁协议、欠条一份及交费发票9份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投资公司将厂房租赁给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使用后又交给锦衣雲裳公司使用,锦衣雲裳公司向投资公司交付租金,应视为投资公司对转租行为的确认。在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锦衣雲裳公司租赁期间,经投资公司催要下欠租金、管理费(从2011年1月1日起截止2012年11月30日),锦衣雲裳公司向投资公司出具欠条一份,应视为对所欠租金、管理费的认可,该款经投资公司催要,锦衣雲裳公司应予偿还。投资公司辩称锦衣雲裳公司系扶沟县百依百顺制衣厂变更后的企业及要求支付违约金及其它请求,未向本院提交充分证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扶沟县锦衣雲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偿付原告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租金104050元,管理费3234元。二、驳回扶沟县综合投资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扶沟县锦衣雲裳针织服装有限公司承担(先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国会审判员  顾孝勇陪审员  赵守信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周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