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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民三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新东,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094元减半收取23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47元,由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