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民三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民三初字第66号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海江,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新东,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大地工程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47094元减半收取2354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8547元,由原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孟祥东审判员 马友岽审判员 李成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聪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