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行执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东行执字第116号申请人: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刘凡水,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召峰,该局工程监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国,该局工程监察大队副队长。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负责人:宋磊,男,1981年7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东阿县姚寨镇宋楼村77号申请人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9月2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建设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的负责人宋磊在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了召开执行听证会的传票,定于2013年9月27日召开执行听证会,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国到会,陈述了对被执行人违法事实的认定和对被执行人处罚的经过。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会参加听证。本院查明:申请人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在经营期间破损门市前人行道花砖,擅自毁坏市政公用设施,违反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由,依据《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下达了东住建行处字(2013)第1-015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处罚款10000元。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2013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的东住建行处字(2013)第1-015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交纳罚款的义务,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对申请人东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3年5月27日作出的东住建行处字(2013)第1-015号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必须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罚款10000元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拒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宋磊汽车装饰门市部承担。本裁定书一经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培民审判员 王仁峰陪审员 韩 冬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雷 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