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董小根与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小根,潘国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浒商初字第1002号原告:董小根,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张杰银,慈溪市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国军。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小根与被告潘国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董小根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交、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小根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蒋君亚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杨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