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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民二催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57其他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民二催字第57号申请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雨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敬敏,该公司职员。申请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沙支行,支票号码为20344122,出票人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支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番禺广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刘思红审 判 员  崔 剑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紫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