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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孙萍英与孟宪雨、孟广贞、徐州化铭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孟广贞,男,1935年12月出生,汉族,铜山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孙萍英,女,1934年9月出生,汉族,铜山县人,农民。申请执行人孟宪雨,男,1994年5月出生,汉族,铜山县人,学生。被执行人被告徐州华铭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孟广贞、孙萍英、孟宪雨与被执行人徐州华铭空间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5月18日作出的(2010)铜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前告知书,督促其在限期内履行义务,但其未能履行完毕。三、本院到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线索。四、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其法定代表人去向不明,该公司股东已变更。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46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调查、查询等执行措施,均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铜民初字第12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提海执行员  谢云旺执行员  赵 响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尹 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