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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21

案件名称

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徐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德乾商初字第210号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向群。被告徐峰。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以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0元,由原告浙XX美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章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