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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执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王俊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汪国财,汪俊恒,汪福明,汪志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滦执字第6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机构代码:37737393-3负责人冯晓辉,行长被执行人:汪国财,男,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滦县六江口村。被执行人:汪俊恒,男,汉族,1964年10月8日生,住滦县六江口村。被执行人:汪福明,男,汉族,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滦县六江口村。被执行人:汪志民,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滦县六江口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俊恒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王俊恒等未按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17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511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王俊恒等已交纳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滦县人民法院(2013)滦民初字第145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崔 学 军执行员 欧阳占民执行员 浦 连 仓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吴 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