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奎民催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潍坊安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文魁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潍坊安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81号申请人潍坊安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驻潍城经济开发区考西村。法定代表人张文魁,总经理。申请人潍坊安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7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4020005221533262,出票日期为2013年1月28日,到期日为2013年7月28日,票面金额为100000元,付款行为奎文农信、出票人为潍坊金润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坊子区金石建材经销处、持票人为潍坊安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潍坊安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