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永州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永州,申保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州。委托代理人贾赞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保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明。上诉人马永州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