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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马永州因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永州,申保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00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永州。委托代理人贾赞勤。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保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建明。上诉人马永州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武安市人民法院(2011)武民初字第402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武安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徐世民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常新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