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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民初字第37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常爱国与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爱国,赵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玉民初字第3762号原告常爱国,农民。被告赵越,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爱国与被告赵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爱国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爱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爱国负担。审判员  曹国锋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玲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