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48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南法知民初字第948号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梁军。委托代理人王立兴,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淑君,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徐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鸿亮,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奚俊璇,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魏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张丙林、夏华强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淑君,被告委托代理人奚俊璇、雷鸿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根据GETTYIMAGES,INC.(以下称GETTY公司)2010年9月20日出具的《确认授权书》,原告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所授权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已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图片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宣传页中使用了GETTY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像一张,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418094,内容是“男人”。原告经核查销售记录后确认,被告使用上述图片未经GETTY公司和原告的许可和授权,属著作权侵权行为。原告本着协商解决纠纷的宗旨,向被告发函质询和电话沟通,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与原告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提供任何有效的权利证明文件,也未与原告就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等事宜进行协商,被告这种拒绝协商解决纠纷的态度充分表明了其恶意侵权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应依法赔偿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和律师费用。为维护GETTY公司和原告的著作权权益,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418094、内容是“男人”的摄影作品,并销毁载有该摄影作品的侵权宣传册;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10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1、GETTY公司不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2、原告提供的宣传册中描述的地址与被告公司地址不符,且该宣传册中无被告公司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无法确定侵权宣传册由被告印制;3、原告有恶意诉讼嫌疑;4、原告请求的赔偿金额过高。经审理查明,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11月1日,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美国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相关公证、认证文件及中文译本进行公证,根据确认授权书,原告华盖公司是GETTY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依据2005年8月1日生效的图像许可和销售服务协议的条款,原告是唯一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谈判、诉讼等。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GETTY公司知识产权(版权、包括精神权利)的侵犯。该授权书有GETTY公司及其授权的高级副总裁、总顾问的签章。在授权确认书所列附件A中,列明了“Photodisc”等条目。原告称,其于2012年3月1日至3日在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22届西部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上取得名为《Superscan动态心电图分析系统》的宣传册。该宣传册载有被告的名称、售后服务地址等信息,并标注公司的徽标为hanix,还载有两种医疗器械产品的简介等内容。庭审中,被告承认其参加过上述展会,公司对外称呼亦为hanix,但宣传册中所载的公司地址与被告不一致,且该宣传册所宣传的产品中只有一款系被告公司产品,故否认宣传册为其印制。经比对,上述宣传册刊载的其中一张图片与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并主张版权的一张图片具有同一性,其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418094,内容是“男人”。被告为证明其地址与涉案宣传册中所描述的公司地址不一致,还提交了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经查,域名gettyimages.cn由原告注册。另查,原告因本案与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本案律师费为人民币3000元,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出具一张金额为人民币3000元的发票。此外,原告还提交其与案外人博世汽车部件(长沙)有限公司、深圳市指点广告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和收款回单,以证明GETTY公司同类型图片的许可使用费用标准。以上事实,有(2010)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4859号公证书、(200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17635号公证书、原告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中心的公共信息查询结果、原告网站涉案图片打印件及光盘、宣传册、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2010)大中证民字第591号公证书、被告公司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等证据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为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涉案的图片为摄影作品。根据经公证的GETTY公司确认授权书等,原告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于GETTY公司的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该授权书上有GETTY公司签章和其授权代表签名,并经相关公证予以认证,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因此,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本案中,涉案摄影作品在www.gettyimages.cn网站上展示,其品牌(Photodisc)包含在GETTY公司的确认授权书所列附件中,因此,在被告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定GETTY公司为该幅涉案摄影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原告在GETTY公司授权范围内享有相关著作权利。被告关于此方面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交的名为《Superscan动态心电图分析系统》的宣传册系由原告在西安曲江国际会展中心举办的第22届西部国际医疗器械展览会上取得,被告亦参加过该展会,该宣传册中所载的公司名称与被告一致,公司徽标与被告对外的称呼亦一致,且所宣传的两种产品均属于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考虑到宣传册的制作目的、制作流程及成本等因素,本院对被告关于其未印制、使用涉案宣传册的主张不予采信,该宣传册中无被告公司的医疗器械广告批准文号并不影响该事实的成立,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名为《Superscan动态心电图分析系统》的宣传册可以作为认定侵权事实的依据。该宣传册上载有的其中一张图片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内容一致,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图片的合法来源,而原告主张的涉案图片已在互联网上公开发表,被告有接触到该作品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其未经GETTY公司或原告许可使用涉案图片,属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其除应立即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图册以消除影响外,还应赔偿原告的损失。被告有关此方面答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或被告的违法所得数额,其提交的《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只是其与两案外人之间关于图片许可使用费的约定,与本案无关,不能作为确定侵权损失的标准,本院不予采信。综合被告侵权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酌定为人民币50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在其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n)上展示的摄影作品(其品牌是Photodisc,编号是dv418094,内容是“男人”),并销毁载有该摄影作品的宣传册;二、被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三、驳回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由被告深圳市瀚翔生物医疗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梅人民陪审员 张丙林人民陪审员 夏华强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高 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