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1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魏子群与王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子群,王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民初字第1015-3号原告魏子群,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153号悠然天地7栋10A,身份证号码440306198409200319。委托代理人李炳蔚、张红英,广东玉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虎,男,汉族,1961年4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大安西路56号15栋2楼1号,身份证号码510102196104126579。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子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33元,减半收取为121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朝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蓝庆辉(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