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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李帮胜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胜,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李帮胜。被执行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家民,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李帮胜与被执行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我院于2013年7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四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四劳人仲案字(2013)第5号调解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四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四劳人仲案字(2013)第5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治宇审 判 员  吕建刚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崔寅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