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6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李盛业抢劫罪,李盛业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盛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中法刑执字第1562号罪犯李盛业,别名老二,男,197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海南省儋州市人,中专文化,无业,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9日作出(2009)浦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盛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被告人李盛业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日作出(2009)海南二中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李盛业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16年8月22日止。罪犯李盛业于2009年6月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该犯于2012年3月14日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5年11月22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3年8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3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李盛业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盛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李盛业自2011年11月起至2013年6月止,累计考核20个月,获得8个综合表扬,获得2012年下半年单项表扬1个,共计表扬9个。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罪犯李盛业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盛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盛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08年8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蒙国丰审判员 唐 平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沈 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