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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8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9-14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8127号原告任某某,女,1988年2月2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委托代理人王辉,河北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86年7月2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王树通人民陪审员  王军恒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艳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