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70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诉被告唐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王明与唐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 审 民 事 判 决 书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固民初字第705号原告王明,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高碑店市辛立庄镇后南里村人,现住该村。被告唐文军,男,197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固安县东湾乡北固城村人,现下落不明。原告王明诉被告唐文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文军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明诉称:2011年6月1日,被告唐文军因给工地送电料所需,向我借款269500元,约定2011年10月28日还清。借款到期后,我找到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不能偿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从速调判。��告唐文军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底,被告通过牛国平与原告达成借款意向。2011年6月1日,牛国平带被告找到原告,原告把预先在银行支取的15万元和在家里张罗到的119500元,共计269500元交付给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于2011年10月28日还清,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王明现金269500元(贰拾陆万玖仟伍佰元正)自2011年10月28日还清,到期不还自愿卖房卖车作为偿还。借款人:唐文军。担保人:牛国平。2011年6月1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到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时至今日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95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书写的借条一份、证人牛国平的证人证言及原告陈述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交付借款的义���,被告亦应按照约定积极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借款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始终以无钱为由拒绝偿还,被告之行为实属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69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唐文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借款26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5元,由被告唐文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张建波审 判 员 韩建国人民陪审员 梁卫兵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 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