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法保字第95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卫与董德帅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卫,董德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法保字第955号申请人刘卫被申请人董德帅申请人刘卫因被申请人董德帅拖欠借款,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德帅的银行存款13万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房产、车辆、土地、债权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辉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