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进峰盗窃罪刑事裁定书77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刑二终字第771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11月29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6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07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3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9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3年1月2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2013)深罗法刑一初字第109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某自2012年9月接受深圳市××有限公司临聘在深圳市某医院保卫科从事消防监控工作。2013年1月20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工作便利进入深圳市某医院外科大楼×区×楼重症监护室男更衣室,趁无人之机,拉开受害人陈某某的衣柜,从内盗走160元人民币;同日13时许,黄某某再次进入该重症监护室男更衣室,使用螺丝刀撬开三个衣柜后未发现值钱财物;同年1月22日21时许,黄某某到深圳市某医院外科大楼×区×楼重症监护室检查消防系统时发现女更衣室内无人,遂再次起意盗窃,先打开未上锁的衣柜寻找财物未果,后使用螺丝刀撬开三个上锁的衣柜,在受害人何某某的衣柜内的红包里盗得300元人民币。2013年1月23日公安人员经过侦查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和前科证明材料、抓获经过说明等书证,证人周某、安某某、李某、单某某、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原判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因盗窃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有盗窃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黄某某上诉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涉案金额不高,系因有精神疾病而一再犯案,原判量刑过重,现其深感悔悟,请求对其从轻判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审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已当庭质证,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因盗窃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关于其以认罪态度较好又存在精神病为由要求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审判决已认定其认罪态度较好,并结合相关情节作出量刑,再以此为由要求减轻刑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福 星审判员 涂 平 一审判员 张 宇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敏(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