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射执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吕加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221号申请执行人吕加文,驾驶员。被执行人沈付成,驾驶员。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民初字第05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民初字第054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