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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鹰民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仓与被告恒联公司、被告新兴巨龙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仓,承德市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新兴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鹰民初字第316号原告王玉仓。被告承德市恒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法定代表人周国民,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江。被告北京新兴巨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兴巨龙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法定代表人李跃茹,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晓东,北京市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玉仓与被告恒联公司、被告新兴巨龙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王玉仓以其与被告新兴巨龙公司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王玉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减半收取2450.00元,由原告王玉仓承担。审 判 长  白明玉代理审判员  刘海涵人民陪审员  董 欢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秦建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