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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廿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4-10

案件名称

姜俊峰、郑耀忠与姜卸生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俊峰,郑耀忠,姜卸生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廿民初字第121号原告:姜俊峰。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卸牛。原告:郑耀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巫良芬。被告:姜卸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俊峰、郑耀忠诉被告姜卸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俊峰、郑耀忠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俊峰、郑耀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俊峰、郑耀忠负担(已付)。审 判 员 柴宏玮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刘丽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