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林铭与福建景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铭,福建景城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2302号原告林铭,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李龙健、王林,福建东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景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郑朝晖,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谋鹏,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铭与被告福建景城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铭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撤诉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林铭负担。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何必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