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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赵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莹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