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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阳民初字第1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06-27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阳民初字第1371号原告袁某某,男,198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被告孟某某,女,199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艳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某及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某某诉称,原被告相识后,于2010年11月29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取名袁某。婚后原被告的性格差异显现出来,无共同语言,无法交流沟通,被告曾多次提出与原告离婚,考虑到年幼的女儿和年长的父母的压力,原告被迫维持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今年,被告又多次提出离婚,并经常恶言恶语,导致原告无法正常的生活工作。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的夫妻生活,原告于2013年4月份同意协议离婚,被告虽然认为没有和好的可能,但是以种种理由不办理离婚手续。现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为结束这痛苦的婚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离婚;婚生女孩袁某由原告抚养;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孟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自从原被告结婚后,原告就和别的女人一块住,原告也没有管过孩子,一直都是孩子的爷爷奶奶照看孩子。经审理查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11月29日在济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于2010年12月17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袁某,现随原告袁某某的父母生活。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以上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并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结婚前相处一段时间,已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有了女儿,给双方带来更多的欢乐,双方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没有较大的矛盾,但是难免会因为性格差异而发生争吵,只要原、被告正确对待,及时沟通,理智去解决,相信会较好的解决。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离不开夫妻双方的共同努力,今后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增进沟通和交流,是能够重归于好的。因此,原告的离婚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