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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8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成浩与姚蕊、姚永怀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姚某甲,姚某乙,吴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一初字第01680号原告:成某,男,199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委托代理人:马永明,安徽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甲,女,199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姚某乙,男,196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姚某甲父亲。被告:吴某,女,196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系姚某甲母亲。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萍,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诉被告姚某甲、姚某乙、吴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3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 判 员  余建国二〇一三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张永坤 来源: